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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房屋安全鑒定公司進一步規范樁基檢測通知
更新時間:2024-08-01 11:12:29點擊次數:379次
為加強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進一步提升樁基工程質量水平,東莞房屋安全鑒定公司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18)
為加強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進一步提升樁基工程質量水平,東莞房屋安全鑒定公司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18)、《貴州省建筑樁基設計與施工技術規程》(DBJ52/T088-2018)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為進一步規范樁基檢測,針對規范標準對樁基檢測未予以明確的事項做出如下規定,請各地認真遵照執行。
一、樁基檢測樣本的選定
基樁檢測的受檢樁原則上應在施工結束后隨機抽取選定:
(1)當采用聲波透射法檢測樁身質量必須預埋聲測管的,預埋聲測管的基樁數量不得少于檢測數量的3倍。
(2)當采用自平衡法檢測承載力必須預先選定受檢樁,或采用靜載法檢測承載力但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如建筑物有地下室且在地下室開挖后無法進行檢測等情況)導致必須預先選定受檢樁的,預先選定的受檢樁數量不得少于檢測數量的3倍,且應在樁基施工結束后隨機選擇不少于3根(且每種同一條件的基樁不得少于1根)預先選定樁以外的基樁,采用高應變法檢測其承載力;或隨機選擇不少于5根(且每種同一條件的基樁不得少于1根)預先選定樁以外的基樁,采用鉆芯法測定其沉渣厚度并檢驗樁端持力層。
二、樁基檢測方法及其數量
(1)承載力靜載檢測。符合JGJ106-2014第3.3.4條的樁基工程應采用靜載法,當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擬改用非靜載法的,應由建設單位組織不少于5個具有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持有靜載檢測崗位證書的樁基檢測專家論證其確實無法采用靜載法,方可采用其它檢測方法,并書面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論證結果。
(2)樁身完整性檢測。對采用PHC管樁的樁基工程和采用灌注樁基礎的市政橋梁工程,應全數進行樁身質量檢測。當設計要求采用聲波透射法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但由于堵管等原因造成無法采用聲波透射法的,東莞加固改造公司認為應采用鉆芯法而不能采用低應變法代替聲波透射法。樁基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樁身完整性檢測不得僅采用低應變法,且采用低應變法之外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的樁數量不得少于樁身完整性檢測總數的1/3(當只能采用高應變法時,檢測數量不得少于樁身完整性檢測總數的1/6且不少于5根)。
1、3節及以上的預制樁;
2、樁長超過40m;
3、低應變法檢測樁底反射不明顯的樁。
(3)樁基分片(段)驗收時的檢測數量。同一單位工程的樁基工程分片(段)驗收的,每次驗收都應根據該片(段)的基樁數量按《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確定檢測數量。
三、不合格(缺陷)樁技術處理
(1)當樁基檢測發現不合格(缺陷)樁后,應先擴大檢測查清情況后再確定處理方案,具體如下:
1、承載力檢測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應對與不合格樁屬于同一條件的基樁擴大檢測,擴大檢測的數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樁數量的3倍;
2、鉆芯法檢測樁底沉渣厚度或樁端持力層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應對與不合格樁屬于同一驗收批的基樁擴大檢測,擴大檢測的數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樁數量的3倍;
3、非PHC管樁樁身質量經檢測存在Ⅲ或Ⅳ類樁的,應對與不合格(缺陷)樁屬于同一驗收批的所有基樁進行樁身質量檢測。
(2)不合格樁技術處理措施
根據擴大檢測結果,建設單位應牽頭組織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根據不利的樁提出處理方案,該方案應對包括不合格(缺陷)樁在內的整個工程的樁基是否符合要求給出明確結論,且處理方案應經原圖審機構審查合格后方可實施,其中樁身完整性不是Ⅰ類且缺陷位置在首先節樁身內的預制樁,應按斷樁進行補強處理。
本文章內容由東莞房屋鑒定公司小編收集整理于網絡,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如有侵犯到您權益,請聯系刪除,需要了解更多資訊歡迎關注我們廣東廣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主營房屋安全鑒定、工程質量檢測、建筑結構改造/加固補強、基坑支護設計及施工、舊建筑修復、地基基礎工程等專業工程施工、一站式服務!
基樁檢測的受檢樁原則上應在施工結束后隨機抽取選定:
(1)當采用聲波透射法檢測樁身質量必須預埋聲測管的,預埋聲測管的基樁數量不得少于檢測數量的3倍。
(2)當采用自平衡法檢測承載力必須預先選定受檢樁,或采用靜載法檢測承載力但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如建筑物有地下室且在地下室開挖后無法進行檢測等情況)導致必須預先選定受檢樁的,預先選定的受檢樁數量不得少于檢測數量的3倍,且應在樁基施工結束后隨機選擇不少于3根(且每種同一條件的基樁不得少于1根)預先選定樁以外的基樁,采用高應變法檢測其承載力;或隨機選擇不少于5根(且每種同一條件的基樁不得少于1根)預先選定樁以外的基樁,采用鉆芯法測定其沉渣厚度并檢驗樁端持力層。
二、樁基檢測方法及其數量
(1)承載力靜載檢測。符合JGJ106-2014第3.3.4條的樁基工程應采用靜載法,當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擬改用非靜載法的,應由建設單位組織不少于5個具有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持有靜載檢測崗位證書的樁基檢測專家論證其確實無法采用靜載法,方可采用其它檢測方法,并書面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論證結果。
(2)樁身完整性檢測。對采用PHC管樁的樁基工程和采用灌注樁基礎的市政橋梁工程,應全數進行樁身質量檢測。當設計要求采用聲波透射法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但由于堵管等原因造成無法采用聲波透射法的,東莞加固改造公司認為應采用鉆芯法而不能采用低應變法代替聲波透射法。樁基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樁身完整性檢測不得僅采用低應變法,且采用低應變法之外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的樁數量不得少于樁身完整性檢測總數的1/3(當只能采用高應變法時,檢測數量不得少于樁身完整性檢測總數的1/6且不少于5根)。
1、3節及以上的預制樁;
2、樁長超過40m;
3、低應變法檢測樁底反射不明顯的樁。
(3)樁基分片(段)驗收時的檢測數量。同一單位工程的樁基工程分片(段)驗收的,每次驗收都應根據該片(段)的基樁數量按《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確定檢測數量。
三、不合格(缺陷)樁技術處理
(1)當樁基檢測發現不合格(缺陷)樁后,應先擴大檢測查清情況后再確定處理方案,具體如下:
1、承載力檢測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應對與不合格樁屬于同一條件的基樁擴大檢測,擴大檢測的數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樁數量的3倍;
2、鉆芯法檢測樁底沉渣厚度或樁端持力層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應對與不合格樁屬于同一驗收批的基樁擴大檢測,擴大檢測的數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樁數量的3倍;
3、非PHC管樁樁身質量經檢測存在Ⅲ或Ⅳ類樁的,應對與不合格(缺陷)樁屬于同一驗收批的所有基樁進行樁身質量檢測。
(2)不合格樁技術處理措施
根據擴大檢測結果,建設單位應牽頭組織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根據不利的樁提出處理方案,該方案應對包括不合格(缺陷)樁在內的整個工程的樁基是否符合要求給出明確結論,且處理方案應經原圖審機構審查合格后方可實施,其中樁身完整性不是Ⅰ類且缺陷位置在首先節樁身內的預制樁,應按斷樁進行補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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